简介:1范围本规则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的负偏差、核称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2引用文件本
1范围
本规则对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称重计量的负偏差、核称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本规则适用于零售商品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本规则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2引用文件
本规则引用了下列文件:JJG 98机械天平
JJG 99砝码
JJG 539数字指示秤JJG1036电子天平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计量负偏差negative deviation of measurement
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间的负向差值。3.2核称检验方法kernel inspection method
核对称重零售商品的短缺量是否超过规定计量负偏差的检验方法。3.3商品核称重量值actual weight values of products
通过核称检验法测得的零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
4称重计量要求
4.1总则
4.1.1零售商品的称量结果应准确反映商品实际重量值,其计量负偏差应符合4.2规定的要求,零售商品的结算重量值以称重计量的实际示值为准。
4.1.2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称重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4.3规定的要求。
4.2零售商品计量负偏差的要求
按照零售商品的价格和称重范围的不同,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表1、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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