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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第23号文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该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包含合格评定的方式,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组织实施,自我声明的组织实施,合格评定标识以及监督管理等五个部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两种方式。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供方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
国推自愿性认证应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实施。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并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认证机构应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满足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的相关要求,并具备从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能力。供方应在完成产品符合性评价后,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报送对应产品符合性信息。采用国推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使用图案一作为合格评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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